2026年1月28日17时05分许,张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大武口区前进北路由西向东驶入玖裕台小区门口时,与沿大武口区前进路由南向北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玖裕台小区门口的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